汪彥
  近日,中央巡視組第二輪巡視反饋情況已全部公佈。從公佈的巡視組發現的共性問題看,“能人腐敗”“官商勾結”“賄賂手段隱蔽”等一批熱詞紛紛被媒體解讀。縱觀蔣國星案件,我們會發現,他的貪腐過程,與中央巡視組發現的共性問題有驚人的相似之處。
  從蔣國星的簡歷可以看出,他曾經在任上創造過輝煌的業績,可謂是一位官場“能人”。但與之相隨的,卻是他利用手中的權力,為自己撈取巨額好處。由此可見,在選人用人上,必須擺正“德”與“能”的關係,堅持把“德”放在首位,做到再能幹的人“德”不行堅決不用。
  向蔣國星行賄的,幾乎都是開發商。而這,已經成為全國各地多位落馬官員共性問題。房地產開發、工程建設等領域之所以腐敗高發,是因為這些領域有著巨大的利益空間。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,這些老闆就會挖空心思腐蝕手握實權人物,特別是地方黨政“一把手”。因此,必須完善對“一把手”的監督機制,徹底阻隔“權力”與“利益”的通道,才能杜絕權力尋租空間,讓腐敗無處遁形。
  本案中,蔣國星收受賄賂可謂挖空心思,有的是通過部下訂立假合同收取“贊助費”,有的是通過“潤筆費”收取錢財。但是,無論貪腐官員如何變換形式,只要屬於權錢交易,就不會改變其違法犯罪的本質,最終也難逃法律製裁。
  (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宣教處副處長 汪彥)  (原標題:案後說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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